基本案情
王某,中共党员,甲县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
2018年6月,甲县某建筑公司老板杨某向甲县纪委监委举报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口头或书面责令通过责令暂停施工、拖延办理施工手续等手段多次刁难,并向其索贿人民币10万元。杨某称,其拿着材料去找王某办理开工许可证受到了刁难后,不得已才向王某行贿。但是办案人员经过核查,发现杨某所称的停工令下达的时间要比其陈述的行贿时间晚很多,而且杨某提供的申请开工许可证的五项材料都是在其陈述的行贿行为完成之前就取得了。
杨某提供了其公司下属职员张某、李某、秦某、林某四人的证言以及相关银行取款记录。该四名证人在第一次到甲县纪委监委作证的时候讲的都是因为无法办开工许可证所以商量向王某行贿。时隔几个月之后,办案人员第二次取证时,几个人又同时变更了证言,声称并不是为了取得开工许可证才行贿,之前是记错了。
杨某陈述其是2012年春节前往某地址给王某送钱送物。经过核查,这个地址确实是王某的居住地址,然而随着核查工作的深入,办案人员发现了一份装修进度报告,报告显示该住房是2012年4月才开始装修,在此之前都是毛坯房,王某基本不可能入住。
2018年8月,杨某的举报被认定为诬告。
那么,甲县纪委监委为什么认定杨某的举报为诬告?
纪法解析
本案中,杨某一方的言词证据与办案人员核查发现的客观证据产生了明显的矛盾。当客观证据和言词证据之间发生矛盾时,通常会认为客观证据优于言词证据。
比如,杨某称其因为王某给企业下了停工令,所以向其行贿。但是本案中停工令下达的时间却要比杨某陈述的行贿时间晚很多。再比如,杨某陈述因为自己拿着材料去找王某办理开工许可证受到了刁难,所以才向王某行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开工许可证需要申请人提供五项材料。而杨某提供的这五项材料都是在杨某陈述的行贿行为完成之前就取得了。据此,就不可能是杨某拿着材料去找王某办理开工许可证受到了刁难之后,再向王某行贿。这就是典型的言词证据与的客观证据之间产生了矛盾。与言词证据相比,停工令、开工申请材料这些客观证据,特别是出自国家机关的有关书证,其证明力要明显高于言词证据。
再比如,杨某陈述其是2012年春节前往某地址给王某送钱送物,但办案人员发现该住址2012年4月才开始装修,在此之前都是毛坯房,王某基本不可能入住。这里也出现了杨某的言词证据与办案人员发现的住房装修进度报告之间的矛盾。根据证据规则,单位的书面文件的证明效力显然高于杨某的证言,所以可以认定杨某的证言是虚假的。
在收集言词证据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判断涉案人之间串供的可能性。本案中,行贿一方有四个证人,该四名证人在第一次到办案机关作证的时候讲的都是因为无法办开工许可证所以商量向王某行贿。时隔几个月之后,办案机关第二次取证时,几个人又同时变更了证言,声称并不是为了取得开工许可证才行贿,之前是记错了。如果一个人记错了,尚且不足为奇,但是如果四个人同时记错了,而且记错的内容是一样的,显然不符合常情常理。
从该案的核查认定过程可以看出,客观证据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一个案件没有客观证据,全部是言词证据,那么案件查清楚的难度就会非常大。有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只要行贿人认了,受贿人认了,那么案件就是铁案了。其实,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工作中,应该注重收集确实充分的客观证据。对于贿赂类的案件,通话记录、银行存取款记录、行程记录等都是应当重点关注和尽量收集的客观证据。在贪污侵占类和挪用类的案件中,单位会计账册、审批材料、会议纪要等客观证据都要调取。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要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也就是说,既要收集被调查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收集被调查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所以,在收集调取客观证据的时候,不仅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罪的客观证据,对于被调查人辩解中提到的能够证明其无罪的客观证据,也同样应该及时收集和审查。对于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之间、罪重证据与罪轻证据之间的矛盾,再根据证据规则予以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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