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保障案件质量的生命线。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专节规定了“证据”,进一步细化了监察法有关证据的规定,也有效衔接了刑事诉讼法。随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一些网友就职务犯罪调查取证工作通过网站后台提出了不少问题。记者从中选取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采访了长期致力于职务犯罪调查取证和证据审查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犯罪与监狱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扬。
问:在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发生矛盾时,是否就可以认定客观证据优于言词证据?
李扬:当客观证据和言词证据之间发生矛盾时,从证据法理论视角分析,通常会认为客观证据要优于言词证据。比如在某受贿案件中,行贿人陈述其是2012年春节前往某地址给被调查人送钱送物。经过调查,这个地址确实是受贿人的居住地址,而且是单位分配给领导干部的居住地址。然而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办案人员发现了一份书面文件,该文件是当时单位统一为各领导干部分配住房进行装修的进度报告,在这份文件中显示这批住房是2012年4月才开始装修,在此之前都是毛坯房,被调查人基本不可能入住。这里就出现了行贿人的言词证据与办案人员发现的客观证据之间的矛盾。根据证据规则,单位的书面文件的证明效力显然高于行贿人的证言,所以可以认定行贿人的证言是虚假的。
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纪委监委 张子涵 绘图
但是,客观证据并不一定总是优于言词证据。我再举一个例子。在某受贿案件中,行贿人陈述,在某建筑工程项目上,受贿人一方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行贿人一方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就直接承包了工程。但是在调查人员调取工程文件和施工合同时发现,这个工程项目存档中有完整的招投标文件、流程、中标通知书等等。施工合同的签订也显示是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的。这里也出现了言词证据和客观证据高度矛盾的地方。但这个案件经过向其他参与投标的企业了解情况后发现,这些招投标文件和资料恰恰是当时行受贿双方为了规避和掩盖犯罪真相而联合制造存档的。那么在这个案件中,就不能简单地按照客观证据优于言词证据的证据审查判断规则来认定。
所以,对于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出现的矛盾,我们要考虑二者产生矛盾的核心因素、是否能够做出合理解释。如果确实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那么按照有利于被调查人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基本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调查人的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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